抚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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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抚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市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抚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gnylighting.com/)以及依法指定的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司法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9类: 1、概况信息。包括市司法局各部门介绍;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政策法规。包括市司法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代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规划计划。包括与市司法局相关的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统计信息;市司法局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市司法局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行政权力信息。包括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公共服务与民生信息。涉及司法行政方面惠民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公共监管信息。与司法行政相关的监督检查情况。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参见市政府编制的《抚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1.抚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gnylighting.com/); 2.抚州市司法局新闻发布会; 3.“抚州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 4.也可以到抚州市司法局办公室进行查阅。抚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地址(抚州市市直机关一号楼二楼223办公室);联系电话(0794-8223469)。 (三)公开时限 市司法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市政府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市司法局办公室查阅。 属于市司法局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市司法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 (一)受理机构 市司法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抚州市市直机关1号楼2楼 联系电话:0794—8223469 传真号码:0794—8268148 邮政编码:344000 电子邮箱:fzssfj2009@126.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的,填写《抚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市司法局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市司法局办公室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市政府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司法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上述受理机构办公地址;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司法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处理 市司法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市司法局办公室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市司法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市司法局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司法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市司法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雷速体育: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二)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司法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投诉。 监督电话:0794一8259639 传真:0794一8268148 通信地址:抚州市市直机关1号楼 邮政编码:3440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政府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司法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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