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决策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FZ0001/2024-56842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字〔2024〕26号

  •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7-02

中国体彩网_雷速体育-【唯一app官网】办公室雷速体育:印发《抚州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图解:抚州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火灾预防知识;

(三)火灾扑救、人员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四)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临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考核范畴,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依法依规推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严格落实。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普及知识教育。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本单位网站、新媒体、楼宇视频等宣传阵地每月发布一次消防安全知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体及通信服务运营商应当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影剧院、展览馆(厅)、户外广场、舞台配合提供消防公益宣传活动场地,户外显示屏、楼宇电视配合播放消防公益宣传视频。

第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队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

(七)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八)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

(九)“九小”场所主要负责人;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需持证上岗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面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无偿提供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主要包括:

(一)火灾警示教育;

(二)消防知识讲座;

(三)消防科普场馆开放;

(四)应急疏散演练指导;

(五)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

第十条  公益性消防安全培训采取预约登记制,相关单位应当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平台预约等方式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应当按照预约安排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