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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Z0012/2024-56232

    发文机关: 市建设局

    文   号:

  •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07-12

抚州市中心城区部分步梯保障房空置房源配租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市住建局

 为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作用,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保质增效,全力助推住房保障民生事业发展。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雷速体育: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见》(赣建保201615号)和《中国体彩网_雷速体育-【唯一app官网】办公室雷速体育: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23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保障覆盖面,建立多渠道保障工作机制。在市中心城区廉租房房源充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支出型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准入条件的方式,将步梯廉租房顶楼房源以及文昌雅苑和文昌佳园两个偏远小区空置房源转为公租房,面向社会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着力盘活国有资产,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促进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从而实现“住有所居”的总体目标。

二、房源及收费标准

(一)房源:祥和家园、利民嘉苑南区、利民嘉苑北区、利民西区、二仙桥花园南区、二仙桥花园北区、惠民嘉苑步梯廉租房顶楼房源以及文昌雅苑和文昌佳园空置房源

(二)租金:按建筑面积收取,价格为1.77元/平方米。后期如遇调整,则按届时公布的价格标准收取。

(三)物业:按建筑面积收取,价格为0.5元/平方米。后期如遇调整,则按届时公布的价格标准收取。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

1.申请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具有抚州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的家庭;无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但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人员。

2.申请条件: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必须包含申请人的配偶。在市本级、上顿渡城区、高新区无房或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单独申请男性年龄须满22周岁,女性年龄须满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店面或写字楼等非住宅且购买价格超过50万元的。

2)正在承租保障性住房或离婚时放弃保障性住房承租权不满五年的。

3)转户农民在原居住地有住房、祖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上的;转户农民在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并已安置的;转户农民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并已享受申购公寓房安置的。

4.其他申请事项

1)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含),且家庭成员有已婚子女的,其成年已婚子女可以申请公租房。

2)产权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是D级危房的,视为无房。

5.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

2)婚姻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复印件和婚姻承诺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婚姻承诺,未婚的需填写婚姻承诺书。

3)房产情况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私有产权住房的出具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转户农民须由原居住地村委会、乡镇出具房屋权属证明。D级危房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有店面或写字楼等非住宅的提供购房合同。

4)就业证明:无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但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人员需提供从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与当地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审核分配

申报家庭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源所在地房管所申请,安置科对每月10号之前受理的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只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市住建局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现场抽签。中签家庭三年内不能调整到本次房源之外的房屋,三年后因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调整到其他类型公租房房源的,需按提出调整申请时公租房申请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市住建局会议研究同意,准予调整。

四、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租房:

  (一)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