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7/2011-03410
发文机关: 抚州市司法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11-03-25 17:37:02
抚州市司法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由抚州市司法局编制的。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并附相关的指标统计表。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以在本局网站(http://www.jxfzpf.gov.cn/)公告栏中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抚州市司法局办公室,电话:0794-8223469。
一、概述
在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我局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为契机,坚持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行业作风、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来抓,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组织领导到位
2010年,局信息公开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发挥统领全局的作用,由局一把手负总责、把总关,分管领导具体抓,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编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到了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落实措施到位
我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在物力、财力方面予以保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围绕中心工作,紧贴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更新发布本单位办理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办事流程,并接受网上咨询、投诉。
(三)规范制度到位
我局着重制定了四项工作制度:一是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二是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是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保证公开的信息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四是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将其纳入到年终工作考核当中来,对不按《条例》办事的行为进行曝光和问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惩戒,保证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我局对政府信息进行了认真梳理,截至12月31日,2010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5条,比上一年度增长95.6%。其中,概况类信息2条,法规文件类信息10条,发展计划类信息5条,工作动态类信息194条,人事类信息6条,公共服务类信息8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1. 概况类。包括部门介绍、内设机构、领导介绍及领导讲话。
2.法规文件类。包括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3.发展计划类。包括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年度总结及计划、重要工作、活动的实施计划。
4.工作动态类。包括本部门日常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队伍建设、重要活动安排部署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政务公告公示。
5.人事信息类。包括本部门人员职务变更、城乡公益性岗位招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等信息。
6.公共服务类。包括公证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有关面向公民的服务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
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渠道有两个:一是市政府建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二是由我局主办的《抚州普法网》网站。其中我局网站不仅提供雷速体育:司法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查阅,还提供咨询、投诉等便民服务,2010年度接受咨询、投诉9人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本报告年度收到公众雷速体育: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1条,已将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年度未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任何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我局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申述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问题
1、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服务窗口还需要提供面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方便快捷的信息公开方式;
2、与社会市民的信息互动需要进一步丰富,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等便民服务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应用;
3、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改进措施
1、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局机关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方便公众查询。
2、完善政府信息监督、考核机制,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落实审核责任,把好政务信息的质量关。
3、以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宗旨,提升网站服务功能,全面强化局网站在信息公开和便民服务中的各项功能,重点抓好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等服务功能的完善。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